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与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
2008-07-15分类号:D922.68
【部门】北京大学中国持续发展研究中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研究中心
【摘要】建立良好、和谐一致的环境法律体系是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目标责任制、排污收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等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市场经济体制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需要变革与创新。许多新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亟待上升为法律制度。因此,《环境保护法》扮演着整合性环境立法的角色,修订时应持资源、环境与生态的整体观念。基于调研和理论思考,提出6点建议:提升立法层次、增强法律权威;确立环境优先、追求社会至善;制约行政权力、明确政府责任;提倡环境自治、保障公众参与;突破诉讼瓶颈、鼓励公益诉讼;理顺权责关系、提高管理效率,以期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和环境法律制度...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 修改 环境法律制度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江西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7年招标项目联合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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