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几点建议
2008-11-30分类号:D922.3
【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执法监察总队
【摘要】一、细化法律规定,以贴近农村实际,体现以人为本。《土地管理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立法者仅从行
【关键词】土地管理法 欺骗手段 农村村民 土地行政 强制执行 集体土地 从行 不动产所在地 农民集体所有 以租代征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土地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