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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几点建议

2008-11-30分类号:D922.3

【作者】王高强  
【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执法监察总队  
【摘要】一、细化法律规定,以贴近农村实际,体现以人为本。《土地管理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立法者仅从行
【关键词】土地管理法  欺骗手段  农村村民  土地行政  强制执行  集体土地  从行  不动产所在地  农民集体所有  以租代征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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