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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民事责任研究——兼论《反垄断法》第五十条

2008-04-28分类号:D922.294

【作者】董沛  
【部门】中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长沙410083
【摘要】反垄断法民事责任渊源于一般民事责任,但在保护客体和立法目的上有其独特性,区别并独立于的一般民事责任其形式主要有排除侵害和损害赔偿两种二者的构成不同,功能各异,互为补充损害赔偿的灵活运用是反垄断法民事责任的核心,为各国立法所重视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简单,需要在后续立法活动中予以扩展
【关键词】反垄断法  民事责任  排除侵害  损害赔偿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广东商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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