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有限责任
2008-02-15分类号:D922.291.91
【部门】浙江工商大学《商业经济与研究》 浙江杭州310018
【摘要】我国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建立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在普通合伙企业中适用有限责任,是对传统合伙人责任的重大突破,是有限责任制度的重大发展,突破了有限责任只适用于法人的传统适用条件,其正当性基础来源于公平价值对效率价值的衡平。但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有限责任削弱了债权人保护,需要替代赔偿机制的配合。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中有限责任的替代赔偿机制在种类、覆盖范围、具体制度设计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特殊的普通合伙 有限责任 替代赔偿机制 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经贸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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