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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特殊目的公司的法律障碍及对策

2008-07-15分类号:D922.287;D922.291.91

【作者】张卫新  李扶民  
【部门】青岛理工大学  青岛理工大学  
【摘要】从2005年3月开始的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采用了以特殊目的信托(SPT,Special Purpose Trust)作为证券发行人的信托模式。由于与我国现行民商法律和金融制度不存在明显的法律冲突,无需对现行法律作重大修改,因此与公司模式比较,信托模式的制度成本较低,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成为资产证券化试点中采用的唯一模式。但在为期3年
【关键词】特殊目的公司  证券发行人  法律障碍  民商法律  信托模式  信托法  法律冲突  制度成本  交易人  资本市场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浙江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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