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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中的出险通知义务
2008-05-20
分类号:D922.284
【作者】
伍坚
【部门】
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
在我国保险法中,受益人原则上不应成为出险通知的义务人。通知期限应确定为一个具体的期限,并应允许当事人约定更长的通知期限。违反出险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应设计为保险人免责和损害赔偿,但不应赋予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关键词】
出险通知 通知义务人 通知期限 通知方式 法律后果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
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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