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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中的出险通知义务

2008-05-20分类号:D922.284

【作者】伍坚  
【部门】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在我国保险法中,受益人原则上不应成为出险通知的义务人。通知期限应确定为一个具体的期限,并应允许当事人约定更长的通知期限。违反出险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应设计为保险人免责和损害赔偿,但不应赋予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关键词】出险通知  通知义务人  通知期限  通知方式  法律后果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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