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利益的主体
2008-01-15分类号:D922.284
【部门】吉林大学法学院 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由此可见,保险利益的主体仅能为投保人,而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未进行说明,给理论界及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问题。这一规定并没有认清保险利益设置的真正目的,与其他法律规定存在冲突,有必要进一步深入探讨。
【关键词】保险利益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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