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纳税主体资格的法律确证
2008-11-15分类号:D922.22
【部门】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当前,对证券投资基金课税存在问题的症结在于其法律性质和地位,从证券投资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基金外部管理者的运行架构以及运行效果可以看出,证券投资基金具有组织体的特性,并具有独立的税法主体资格。在明确这些问题后,可以分别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投资者三个不同的纳税主体来重新构建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税制。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 税法主体资格 有效课税模式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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