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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的处罚权——兼与程愚、邓友诚老师商榷
2008-02-15
分类号:D922.1;D923
【作者】
时琴
【部门】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图书馆 贵州贵阳550005
【摘要】
在中国,罚款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因此,图书馆不能成为罚款的主体。图书馆与读者之间形成的是合同关系。因此,有关图书馆规章制度中规定的"罚款"的性质是"违约金"。
【关键词】
图书馆 罚款 违约金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
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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