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标题
  • 作者
  • 关键词

图书馆的处罚权——兼与程愚、邓友诚老师商榷

2008-02-15分类号:D922.1;D923

【作者】时琴  
【部门】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图书馆 贵州贵阳550005
【摘要】在中国,罚款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因此,图书馆不能成为罚款的主体。图书馆与读者之间形成的是合同关系。因此,有关图书馆规章制度中规定的"罚款"的性质是"违约金"。
【关键词】图书馆  罚款  违约金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图书馆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