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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免责制度的模式选择与构建

2008-04-20分类号:D912.29

【作者】殷慧芬  张留禄  
【部门】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上海200240  上海200235
【摘要】破产免责制度为债务人提供全新开始机会的独立性价值逐渐得到了立法和社会的广泛认可。建立我国破产免责制度的基本思路是:破产免责是债务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债务人应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获得破产免责,而无需经过法院的许可。存有欺诈行为或试图滥用破产免责逃避债务的债务人获得破产免责的可能性需受到限制,破产免责的效力也不应及于税收、罚款等债务。为确保破产免责权利不被滥用,法院在破产免责生效后应可作出撤销免责的裁定。
【关键词】破产免责  模式选择  制度构建
【基金】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南方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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