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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有权获得本案中的保险金

1995-05-15分类号:D920.5

【作者】程永生
【部门】山西省榆社县城关信用社
【摘要】1994年6月,某县农业银行为提高职工福利,向所在地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每人为10000元,指定受益人为单位与本人各半。1995年1月,该单位刘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右腿残废并截肢。刘某住院期间开支医疗费5000余元。1995年4月,刘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
【关键词】可保利益  保险事故  定额给付  保险条款  原保险合同  职工福利  提起诉讼  无限责任  诉讼请求  补偿保险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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