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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森林生态资源价值的补偿标准

2007-08-15分类号:S718.5

【作者】张家来  章建斌  戴均华  李玲  孟洁  崔鸿侠  
【部门】湖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湖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湖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湖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湖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武汉430079  武汉430079  武汉430079  武汉430079  咸宁437100  武汉430079
【摘要】建立湖北森林生态资源价值补偿标准体系,主体标准随客体标准而定。湖北森林生态资源价值理论补偿标准为682.80元.hm-2,不同资源类型补偿标准有较大差异,从79.20到2226.90元.hm-2不等,林业苗圃最小,四旁林最大;根据不同地区资源质量、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确定特定地区的执行标准;部分补偿是森林生态资源价值补偿的普遍形式,确定部分补偿标准计算方法,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是实现资源价值补偿的有效途径;国家补偿和地方补偿标准是二者之间补偿比例问题,在湖北省国家补偿标准应在22.75%~69.67%之间,地方补偿标准应在30.33%~77.25%之间。
【关键词】湖北  森林生态资源  补偿标准
【基金】湖北省科技厅;湖北省林业局重点项目(2002AA404B)
【所属期刊栏目】林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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