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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的国家义务分类浅析

2007-03-15分类号:G40

【作者】尹文强  张卫国  
【部门】北京大学法学院  山西财经大学经贸外语学院 北京100871  山西太原030006
【摘要】国家对受教育权的实现负有法律义务。国家的义务既是“积极的”,又是“消极的”。国家的义务主要分为尊重的义务、保护的义务和实现的义务。受教育权的最低核心义务与资源的可用性无关。国家在教育上的核心义务可以划分为:教育的可获得性方面的义务、教育的可进入性方面的义务、教育的可接受性方面的义务以及教育的可适应性方面的义务。
【关键词】受教育权  国家义务分类  最低的核心义务
【基金】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受教育权利研究”(项目号:200307)的部分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比较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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