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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募基金监管立法

2007-09-10分类号:F832.5

【作者】曹晓燕  杨燕英  
【部门】中央财经大学  
【摘要】一、私募基金目前在我国的发展2003年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基金摒弃于该法调整范围之外,加上中国股票市场持续4年多的熊市,使得此前进行两年的私募基金入法的讨论和实践搁置下来。2005年以来,证券市场的逐步复苏乃至高涨使私募基金的监管再次受到市场关注。私募基金在中国概念比较模糊,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般而言,私募基金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指不是面向所有投资者,而是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投资基金,其销售和赎回均为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一般以投资意向书(非公开的招股之说明书)等形式进行募集。私募基金有如下基本特征:其一,私募基金面...
【关键词】基金管理人  投资者利益保护  特定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证券市场  中国概念  投资基金  股票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法  专业投资机构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投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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