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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国际经验与中国的选择

2007-12-10分类号:F832.1

【作者】宋清华  
【部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华金融保险学院 湖北武汉430073
【摘要】金融混业经营不断发展,客观上要求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加强协调与配合。为了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一些国家建立了专门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如美国有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也有类似组织。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GLB法案)对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金融监管协调重在机制建设,而不在建立专门的协调机构。完善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应包括立法合作机制、牵头监管机制、联合行动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等。
【关键词】金融监管  监管协调  监管合作  信息共享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武汉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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