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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国际比较研究

2007-08-20分类号:F840.69

【作者】别涛  樊新鸿  
【部门】国家环保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摘要】在工业化过程中,环境污染的发生不仅频繁而且后果严重。单个污染企业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致使污染受害者和公共环境损害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为分散企业环境污染赔偿责任,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者,尽量减少社会损失,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总的经验是,在环境保护领域引入保险机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瑞典、俄罗斯、印度等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经验,为我国开展类似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自愿保险  强制保险  环境风险  危险物质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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