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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征物业税的若干思考

2007-03-30分类号:F812.42

【作者】陈志勇  姚林  
【部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摘要】本文认为,开征物业税,土地出让金不应并入物业税征收,应采取个别财产税立法模式,并实行“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当前,应做好相关基础工作,为物业税的出台创造有利条件。
【关键词】物业税  功能定位  立法模式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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