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以下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
2007-11-15分类号:F812.42
【部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 湖北武汉430073
【摘要】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下至今并未形成一个完善的地方税体系,省以下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问题严重,由此阻碍了整个税制的完善与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真正确立。本文基于财产税理论和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完善地方税体系应以建立统一规范的物业税为主,通过"简税种、宽税基、低税率、清税费、重评估"的物业税建设和改革,逐步将物业税建设成为省以下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
【关键词】财产税 物业税 主体税种 税制建设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政转移支付规范化;法制化研究”(07CFX023)
【所属期刊栏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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