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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的作为偷税证据的资料应不应退还?
2007-01-30
分类号:F812.42
【作者】
鲍崇军
【部门】
镇江市国家税务局 江苏镇江 212002
【摘要】
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实施调账检查,但必须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的所有资料。如果部分应作为证据的资料没有退还,是否违反了这一规定?税务机关已做出的税务处理及处罚决定是否有效?碰到类似问题应如何处理?本文通过案例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偷税 证据 退还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
涉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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