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标题
  • 作者
  • 关键词

调取的作为偷税证据的资料应不应退还?

2007-01-30分类号:F812.42

【作者】鲍崇军  
【部门】镇江市国家税务局 江苏镇江 212002
【摘要】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实施调账检查,但必须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的所有资料。如果部分应作为证据的资料没有退还,是否违反了这一规定?税务机关已做出的税务处理及处罚决定是否有效?碰到类似问题应如何处理?本文通过案例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偷税  证据  退还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涉外税务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