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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税制中的举证责任分析

2007-02-28分类号:F810.42

【作者】汤洁茵  
【部门】北京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871
【摘要】本文比较了由纳税人或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两种模式的差别,以及相应的举证责任的倒置,提出应当由税务机关承担转让定价调整的举证责任,并在纳税人未履行相应的资料提供义务时减轻税务机关的证明程度,以解决税务机关所面临的举证困难。
【关键词】转让定价  举证责任  资料提供义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涉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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