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组织强制性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2007-11-15分类号:F830.3
【部门】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 西安 710061
【摘要】由于规模经济的原因,作为信息劣势方——投资者公共利益代表者的政府必然成为强制性信忠披露的主体。政府按照参与约束原则和激励相容原则进行机制设计甄别金融组织,引导其确定合理的信忠披露边界,形成分离均衡,金融市场上的非对称信息转变为对称信息。但政府强制金融组织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尊重其利益追求和考虑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等。
【关键词】非对称信息 强制性信息披露 机制设计 分离均衡 信息披露边界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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