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伙企业在税收协定中的“缔约国居民”之身份
2007-01-15分类号:F812.42
【部门】厦门大学法学院 福建厦门361005
【摘要】合伙企业是否为“缔约国居民”对税收协定的适用有重要影响。一般来说,合伙企业属于协定意义上的“人”,但并不意味着同时也属于“缔约国居民”,只有当合伙企业被视为纳税实体,对所得负有纳税义务时,才可能成为协定意义上的“缔约国居民”,此时合伙企业本身有资格享受协定优惠。如果合伙人就按份所得负有纳税义务,合伙企业被视为纳税虚体,则不是“缔约国居民”,其合伙人可以享受相关协定的优惠。
【关键词】合伙企业 税收协定 缔约国居民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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