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税已纳税款扣除问题研究
2007-12-10分类号:F812.42
【部门】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财政税务系
【摘要】在我国消费税法中,为了避免重复课税,对由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所使用的材料在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时已经缴纳的消费税可以进行抵扣。扣除的"参照系"是生产领用数量,金额则用一个公式计算。这里遗漏了一个问题,即没有考虑生产领用材料的非正常损耗情况。因此设计的抵扣公式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
【关键词】已税消费品 生产领用数量 抵扣公式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贸经济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