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的公共产品属性与政府责任
2007-11-10分类号:F323.89
【部门】天津大学管理学院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天津300072 江苏南京210093
【摘要】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障的纯公共产品特性是其本质属性,而它的准公共产品特性是在政府现有财力约束的特定条件下产生的。因此,从长远看,纯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障还应由国家和集体为主体来提供,并坚持政府主导原则。由于城乡基本社会养老保障具有相同的公共产品特性,上述结论可以由当前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障的相关数据加以推断和证明。但是政府主导原则不等于无条件地优于市场原则,因此明确政府职责边界和政府责任特征,在避免盲目推进基本养老保障市场化改革的同时,还要求不同层级政府在不同时间和地域对其承担责任的侧重点和功能有所区分并相机抉择,保证政府主导原则在当前实践中的有效贯彻。
【关键词】农村社会基本养老 政府责任 市场改革
【基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才引进科研基金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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