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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易水权制度中的相互监督机制

2007-09-30分类号:F323.213

【作者】张军连  
【部门】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  
【摘要】本文通过对甘肃省张掖市实施可交易水权制度的调查发现,在一定条件下,用水户之间能够形成一种相互监督机制,从而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使可交易水权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取得很好的执行效果。进一步分析有地下水和没有地下水以及有地下水但村庄条件不同的情形下可交易水权制度中的相互监督机制,可以发现,只要满足以下条件,无论在有还是没有地下水的情况下都能形成这一机制:①分级管理体制的责权明确;②水权和用水配额界定清晰;③上一级管理部门严格控制下一级管理部门的水源总量,使其接近(甚至刚好等于)用水配额总量,同时小于用水需求总量。
【关键词】可交易水权  用水配额  相互监督机制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水土资源市场配置模型研究”项目(编号:05JA790076); EEPSEA/IDRC资助研究项目(编号:3591-0075)的部分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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