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筹资机制及其法律保障
2007-11-15分类号:F320
【部门】湖南大学法学院 长沙 410083
【摘要】筹资机制是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的突破口,包括筹资主体、客体和程序三个部分。筹资主体包括主导性主体(各级政府组成的"三层结构")、辅助性主体(社会中介组织、企业和个人)和其他重要主体(国际组织);筹资客体包括核心客体(税收、公债和财政政策)和重要客体(收费、民间资金和国际资金);筹资程序应当满足科学化和法治化两个标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筹资机制的法律调整应当采用"四步骤"模式,在宪法、行政法规、专门性法律规范和特殊性法律规范四个层面构建筹资机制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 政府财政 筹资机制 法律保障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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