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初限田制和田税征收方式——对张家山汉简再研究
2007-03-15分类号:F329
【部门】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210097
【摘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之受田宅律文,其实施对象是汉初军队系统的复员人员,而非全国人民,是“法以有功劳行田宅”精神的具体体现;“授田”授予前属于国有,授予后即归被授者私有。“授田”现象在历代王朝基本上都有过,有的是土地国有制,有的则是土地私有制。汉代国家一方面承认民户对土地的所有权,同时对土地的转让、买卖和继承予以一定的限制,其方法是不同等级规定不同的限额,因此,汉代土地制度是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限田制。刍稿税与田税是不同的税种。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的大量材料证明,汉初田税是以亩为单位,按实有亩数计征,这与刍稿税按顷计征截然不同。
【关键词】汉代 土地私有制 田税 张家山汉简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经济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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