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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在补偿性保险中的运用

1994-06-15分类号:F840

【作者】程正昕
【部门】PICC广州市分公司
【摘要】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中的一种,它除具有经济合同的共性外还有它自身的特点。保险合同遵循的四个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合同与一般经济合同相区别的要素。四个原则是保险合同履行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保证,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处理索赔的依据。 在这四个原则中,保险利益原则(也称可保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它是保险合同的效力条件。如果保险合同没有保险利益原则,其他三个原则就不能成立。无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所投保的保险标的是生命、财产还是潜在的赔偿责任,他都必须同保险标
【关键词】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标的  损失补偿原则  可保利益  保险合同  补偿性  海上保险法  价格条件  赔偿责任  火险保单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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