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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劳资双方集体谈判的平等地位

2007-11-15分类号:F249.2

【作者】潘云华  
【部门】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江苏南京210097
【摘要】以程序主义法律范式观之,集体谈判中劳资双方地位的平等,应该具有力量平衡、经济信息充分交流、谈判程序环节公正等特征。在我国,集体谈判存在职工一方缺乏基本的自主性与独立性、集体合同的内容空虚雷同、集体合同的履行流于形式和工会代表法律地位缺乏保障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改善我国劳工在集体谈判中的平等地位,而确立适应集体谈判的自治主导型价值理念、构建适应集体谈判所要求的经济民主制度、围绕集体谈判平等制度的构建、对工会制度作必要的改革等,应该成为当前我国全面重构劳资双方平等谈判的主要举措。
【关键词】劳资关系  集体谈判  平等  经济民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价格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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