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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标准的国内协调——以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为例

2007-04-16分类号:F233

【作者】徐经长  姚淑瑜  黄莹  
【部门】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北京100872  北京100872  北京100872
【摘要】公司是否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调节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的动机影响很小。职员素质越高,公司越可能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此外,国有控股公司相对非国有控股公司更愿意选择纳税影响会计法。因此,《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在非国有控股公司中执行的困难可能比较大,其得以实施的一个关键在于公司职员,尤其是财务人员素质提升的跟进。
【关键词】国内协调  应付税款法  纳税影响会计法
【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会计协调测定;评价的实证研究”(7047206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研究——以制度改进;诚信建设为重点的分析”(04CJY003)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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