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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契约、控制权转移与揭示机制

2007-09-15分类号:F270;F224

【作者】张喆  万迪昉  贾明  
【部门】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  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  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 陕西西安710049  陕西西安710049  陕西西安710049
【摘要】区别于完全契约和不完全契约理论,基于对名义控制权和实际控制权的区分,Aghion等(2002;2003)提出部分契约概念,强调代理人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和实际控制权的可转移性。在此基础上,我们放松Aghion等(2003)的研究假设,基于贝叶斯法则对该理论做一般化分析并对不同状态下转移控制权的机制效力进行比较。我们强调在更一般的情况下,除了引入价格机制以外,引入声誉作为保障该信息揭示机制效力的激励约束机制是必要的且比价格机制更为适用。该理论对于解释信誉、授权等理论问题,以及指导中国公司治理实践具有参考价值。
【关键词】部分契约  契约化控制权  可转移控制权  声誉
【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金号:70572039; “985工程”二期资助(项目编号:07200701)
【所属期刊栏目】当代经济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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