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公共产品与非营利组织刍议
2007-02-25分类号:F062.6
【部门】山西大学法学院 山西大学法学院 太原030006 太原030006
【摘要】准公共产品是介于纯公共产品和市场产品之间的一种公共产品,无论是市场提供还是政府提供,都存在着失灵;基于此,非营利组织得以产生和发展。非营利组织弥补了市场和政府提供准公共产品的各自缺陷,改善了社会福利的有效提供,推进了人类生存质量的提高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当前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政策与法律环境还欠缺,有必要在推进政府体制改革的同时,落实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政策支持措施,同时,完善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的相关立法。
【关键词】准公共产品 非营利组织 政府 市场 政策与法律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范化与立法研究”(05BFX027); 世界银行卫生八项目\英国赠款项目“山西省农村卫生政策应用研究”的阶段研究成果(DFID-OR-SX-06)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问题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