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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经济行为的刑法规制

2007-03-18分类号:D924.1

【作者】陈世伟  
【部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企业应当是一个以求得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利益为目标的个人经济联合体。尽管被假定为理性的组织体,但是事实上企业的经济行为总是表现出理性与非理性行为的两面性。对于企业经济行为特别是非理性的经济行为,除了企业的自我约束之外,外部刚性的法律规制更必不可少,这是在现代社会中企业形成良性竞争以及构建良好秩序的有力保障。作为整个法律体系中最严厉的法律———刑法,对于企业经济行为的规制是否合理既直接攸关企业正常经济活动能否有序进行,也关系到刑法预防企业经济犯罪,进而保障和促进整个经济繁荣功能的实现。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刑法独有的调整对象决定了刑法只能调整那些危及企业根本生存制度的经济行为。这是刑法规制企业经济行为...
【关键词】刑法的调整对象  企业  企业经济行为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企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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