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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探讨

2007-06-05分类号:D923.6

【作者】李建海  
【部门】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河北石家庄050011
【摘要】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定抵押权,且在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尚未竣工的条件下,仍应适用本条规定;对承包人垫付的且已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工程款、因业主违约而形成的补偿性违约金也应当列入优先受偿之列;并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及与消费者的权利冲突问题作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拍卖  期限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建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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