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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权利之民法学分析——兼评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2007-09-25分类号:D923.2

【作者】杨述兴  
【部门】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 北京市100094 讲师
【摘要】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由于"集体"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所以,如何界定集体土地的权利主体,就成为我们面临的重大理论难题和现实难题。本文从民法共有理论出发,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权利形态上为总有,村民对其所在的集体土地享有总有权,总有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并由村民构成的集体组织对集体土地享有管理权。基于总有权理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应分别情况予以定性,即村民对其所在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被定性为物权,但集体组织之外的主体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实质上应是债权。
【关键词】农村  土地制度  承包经营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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