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立法的若干基本选择
2007-01-01分类号:D922.591
【部门】湖南大学法学院 劳动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
【摘要】当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立法,应当作出如下选择:第一,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可以暂时分设,但规则必须统一;第二,在民商事程序法体系之外构建一套相对独立的劳动争议处理法体系;第三,立足国情,有选择地借鉴境外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和经验,针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和制度所暴露的突出问题进行立法设计;第四,以现行体制为起点,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开拓新资源,并追求现有资源与新资源的优化整合;第五,保持原有先裁后审顺序的同时,在裁审之间建立相当于法院一审与二审的效力约束关系,授权法院作出事实审、法律审、程序审的选择,并将特定类型的案件作为例外实行或裁或审。
【关键词】劳动争议处理 人事争议 劳动关系 立法设计 人事关系 个别劳动争议 程序规则 劳动仲裁 诉讼程序 审前程序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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