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慎用缺席审理裁决权
2007-05-06分类号:D922.5
【部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劳动局
【摘要】笔者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某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因办学不力,经出资举办人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申请,于2006年11月7日被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终止办学,组织清算、安置在校学生,并收回了办学许可证和单位行政印章。学校于11月11日决定与教师解除聘用合同。发展公司于11月15日被法院裁定破产。
【关键词】劳动仲裁 聘用合同 劳动争议 办学许可证 仲裁实践 被诉人 仲裁庭 应诉通知书 加班工资 举办人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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