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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慎用缺席审理裁决权

2007-05-06分类号:D922.5

【作者】朱忠虎  
【部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劳动局  
【摘要】笔者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某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因办学不力,经出资举办人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申请,于2006年11月7日被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终止办学,组织清算、安置在校学生,并收回了办学许可证和单位行政印章。学校于11月11日决定与教师解除聘用合同。发展公司于11月15日被法院裁定破产。
【关键词】劳动仲裁  聘用合同  劳动争议  办学许可证  仲裁实践  被诉人  仲裁庭  应诉通知书  加班工资  举办人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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