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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获得医疗期待遇应履行告知义务

2007-08-06分类号:D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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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案情简介张某自1983年起在某厂工作。双方于1995年12月25日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2月2日,张某经某医院诊断患有颈椎病,该医院自当日医嘱其病休两周,此后每两周为他出具需病休的证明,直至7月。张某因此未到厂工作并将2月2日至5月8日的病休证明交到该厂,但5月8日到6月3日的病休证明未交予该厂,
【关键词】医疗期  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因工负伤  单位规章制度  劳动关系  二审判决  企业规章制度  一裁两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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