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从业人员劳动关系的确立及权属
2007-03-01分类号:D922.5
【部门】湖南省劳动保障厅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安徽大学法学院
【摘要】所谓公益性就业岗位,指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就业岗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凡由政府投资兴办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相应的期限内予以社会保险补贴。但对于这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调整问题没有做出相关规定。本刊通过严某的工伤待遇争议案,对公益性岗位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调整问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工伤待遇 就业人员 用工主体 工伤保险待遇 就业协议书 社区居民生活 社会保险补贴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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