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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协议应依法确定

2007-10-06分类号:D922.5

【作者】聂辉  李盛荣  
【部门】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劳动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彭某于2003年5月14日到某电气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彭某从事的是金属结构工作,工资每月900元。2004年11月3日彭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住院治疗20天,住院期间医疗费由电气公司支付。彭某出院后继续治疗,其医药费由其垫付后找公司报销。治疗终结后,彭某与某电气公司于2005年4月14日经协商一致,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某电气公司一次性支付彭某5000元伤残赔偿金,彭某不得就此事再主张相关权利。
【关键词】工伤赔偿  劳动合同  工伤待遇  电气公司  协商一致  与某  用人单位  八级伤残  劳动能力鉴定  金属结构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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