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事实劳动关系已不存在
2007-10-06分类号:D922.5
【部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摘要】案情简介申请人刘某等20人于1994年到被诉人某国有公司工作,入职时双方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再签订劳动合同。因公司经济效益下滑,1998年2月公司下发文件进行企业内部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创办第三产业、增加财源和安置富余人员。在改革过程中,公司每月发放200元生活费,要求职工交纳5000元集资款,不交集资款不安排工作,并承诺公司形势好转时通知其回来上班。出于种种考虑,1998年8月刘某等20人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书,并分别领取了安家费和纪念品等。双方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公司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也没有将档案移交有关部门。刘某等离开公司后没有再就业。
【关键词】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被诉人 国有公司 集资款 企业内部改革 用人单位 档案移交 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法律关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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