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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门诊治疗的工伤职工不可终止劳动合同

2007-10-06分类号:D922.5

【作者】熊细春  
【部门】辽宁省沈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摘要】案情简介张某于2000年1月7日到某公司就职,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劳动合同每年签订一次,最后一次期限为2006月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月薪720元。2005年10月7日张某在工作中受伤并认定为工伤。2006年11月28日,公司通知张某,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同时公司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依法办理相关事宜。12月22日,当地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对张某颈部外伤、颈间盘突出、脑震荡评定级别为八级伤残,同时向被诉人单位出具《工伤职工治疗意见书》,建议其门诊对症治疗颈间盘突出。
【关键词】劳动合同  工伤职工  公司通知  被诉人  劳动鉴定  八级伤残  颈间盘突出  医疗期  停工留薪期  因工负伤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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