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公司”用工行为性质
2007-11-06分类号:D922.5
【部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摘要】处于设立阶段的公司尚不具有单位的形态,还不是一个合格的经济体,但"设立中公司"用工是一种客观需要,其用工行为性质的确定关系到由此产生的劳动纠纷处理的法律适用。"设立中公司"在创设过程中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有效就成为司法实践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用工行为 劳动合同 民事行为能力 非法用工 用人单位 个人独资企业 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 法律适用 雇用关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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