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使用权的确立是保障农民权益的长效机制
2007-06-13分类号:D922.3
【部门】天津商学院法政学院 天津商学院法政学院 300134 300134
【摘要】我国现行法律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规定不明确,这是导致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一个基本原因。理论界对于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以不同主体的四种方案都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弊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权益保护问题。农地使用权是一种典型的用益物权,确立农地使用权并推动农地产权交易可以从长远角度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天津滨海新区的土地改革也可以采用此方案。
【关键词】集体土地 所有权 农地使用权
【基金】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资助项目(TJFX06-018)
【所属期刊栏目】农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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