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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上保险业务中的委付及其法律效力

2007-04-06分类号:D922.294;D922.284

【作者】袁建华  
【部门】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广东广州510521
【摘要】在海上保险理赔业务中,如果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被认定为推定全损,那么,保险人就要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单项下确定的全部赔付金。被保险人获得全额赔偿后,可以将受损标的委付给保险人。保险人如何处理被保险人提出的委付要求?这应从委付的概念入手,分析委付与推定全损的关系,论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待委付的不同态度,并运用我国《海商法》的有关条款和英国相关海上法规,探讨委付的法律效力与效用等问题。
【关键词】委付  推定全损  法律界定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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