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制与立法态度探析
2007-04-06分类号:D922.291.91
【部门】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天津300222
【摘要】一人公司的出现是对传统公司社团性的重大挑战,因其缺失建立在股东复数基础之上的制衡机制,存在一人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可能。但鉴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已成为世界范围内公司立法的趋势。我国新《公司法》结合具体国情,明确赋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地位,并为维护交易安全,加强了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制。新《公司法》禁止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但对股份有限公司因股份转让等原因而形成的一人公司的存续问题未作明确规定,这将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扰。
【关键词】新《公司法》 一人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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