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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条款的著作权保护

2007-04-20分类号:D922.284;D923.41

【作者】陈建华  
【部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  
【摘要】保险条款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主要基于两点,一是保险条款具有"文字作品"的形式;二是保险条款是"创作"的作品。从我国保险业的实践来看,我们要保护的应该是保险条款,而不应该是保险险种。保险条款的著作权受到保护以后,对其著作权的利用可以有独占、许可使用、转让、强制许可、进入公有领域等。对保险条款的著作权实行保护后,还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统颁条款的问题,一个是对现有条款的处理问题。
【关键词】保险条款  《著作权法》  保险险种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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