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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的合同修改行为无效

2007-01-20分类号:D922.284

【作者】周玮  
【部门】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  
【摘要】此文所涉案例中,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后对保险合同申请更改,并得到部分赔偿,投保人在不能得到全部赔偿的情况下将保险人诉诸法律。终审法院认为,投保人在其提出加保中国境内险及增加"乘客座位险"保额申请、保险人作出保险承诺前,其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依《保险法》保险人不可能对其进行保险。而保险人仍愿意对投保人作出赔付,其已不是依《保险法》而为的赔偿,而是基于投保人是其员工,基于照顾的考虑而为的补偿。故宣判投保人败诉.
【关键词】保险合同  合同变更  交通事故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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