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优于国内税法适用”不可绝对化
2007-05-09分类号:D922.222;F812.42
【部门】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安徽蚌埠23303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在国内税法与税收协定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优先适用税收协定。①但是这一规定过于绝对化,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应该善意履行国际义务,遵守税收协定的规定,但是,如果国内税法的规定能够维护本国税收利益,打击国际逃避税,或者国内税法给跨国纳税人带来的利益优于税收协定给跨国纳税人带来的利益,则国内税法可以优先于税收协定适用。
【关键词】税收协定 国内税法 冲突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涉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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