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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及其法律效果

2007-05-06分类号:D922.22

【作者】张富强  黎建辉  
【部门】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广东广州51006  广东广州51006
【摘要】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借鉴外国税收立法的经验,将我国《合同法》所构建的代位权制度应用到税收领域,从而创设了税收代位权制度。税收代位权制度是将民事制度引入公法领域的有益尝试,不仅可以弥补税务机关行政权力行使在他人责任方面的不足,而且在立法层面上肯定了“税收债务关系”。为保证各种税收制度的协调,必须合理界定税收代位权的行使条件。由于税收代位权体现着社会公益性,逻辑上必然要求其法律效果采用“优先规则”。
【关键词】税收代位权  行使条件  法律效果  优先规则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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